。BOT模式有时被看作是私有化的一种形式,其实这更多的是一种误解。BOT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运营中的项目将被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除非特许期的长度接近项目生命期的长度。所以最好认为BOT项目是一种公有部门的项目,但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开发期、运营初期)内寻求私人的支持。BOT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发电厂、机场、港口、收费公路、隧道、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这些项目都是一些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和可以自己运营获利的项目。
BOT方式优点:
(1)降低政府财政负担。通过采取民间资本筹措、建设、经营的方式,吸引各种资金参与道路、码头、机场、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便政府集中资金用于其他公共物品的投资。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给私人企业,减少了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
(2)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实行该种方式融资,使政府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贷款者及相关当事人等共同分担,其中投资者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
(3)组织机构简单,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容易。
(4)项目回报率明确,严格按照中标价实施,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利益纠纷少。
(5)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项目资金投入大、周期长,由于有民间资本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审查、监督就比政府直接投资方式更加严格。同时,民间资本为了降低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就更要加强管理,控制造价,这从客观上为项目建设和运营提供了约束机制和有利的外部环境。
(6)BOT项目通常都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BOT方式缺点: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致项目前期过长,使投标费用过高。
(2)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
(3)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
(4)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性。
在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失去控制权。
五、EPC模式设计
采购-建设即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EPC”为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和“Construction”的缩写,国内习惯译为设计、采购和施工。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由此可见,EPC合同条件更适用于设备专业性强、技术性复杂的工程项目,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前言推荐此类合同条件:“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或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这种方式,(i)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ii)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顾主介入很少。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EPC工程项目管理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车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
(2)业主可以自行组建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业主介入具体组织实施的程度较低,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其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
(3)业主把管理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因而,工程总承包商在经济和工期方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同时承包商也拥有更多获利的机会。
(4)业主只与工程总承包商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施工的组织实施是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的。工程总承包商可以把部分工作,委托给分包商完成,分包商的全部工作由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EPC模式还有一个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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